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旅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