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导游员持有的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证》及IC卡,应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检。导游员、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讲解员应当接受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导游员在导游工作中必须佩戴导游证。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讲解员必须持讲解证上岗。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