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鼓励并扶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或纪念品;推进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销售中心或旅游购物中心建设,促进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