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县城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