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九条有效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或者8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人民政府应当在五年计划执行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