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