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