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直单位,以及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设区的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市直单位和仲裁机构委托的,以及跨县(市、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和中央驻赣机构委托的,以及跨设区市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