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