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行业、企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行业、企业,应当把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纳入现代企业制度方案和经济结构调整方案,把职业指导和实际技能操作作为转岗、转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