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理由,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