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赔偿等费用及时作出处理。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无力承担、逃匿的,由伤残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

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等优待,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有下岗、失业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单位优先推荐,安置就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