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公路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并进行专家论证。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