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应当在高速公路建成后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