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线路和通行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