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