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