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营。试运营之前,应当明确试运营期间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满,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