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有关单位对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