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