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