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