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