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将其实施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