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