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