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