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