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