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条已废止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