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