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