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