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