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农(林)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