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安排复检,并及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人。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