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