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