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警示标志、监测设施和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