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