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