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重点防范期;(三)主要地质灾害点分布、威胁对象、范围;(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