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