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第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