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第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