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红十字会、遗体接受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遗体捐献过程中牟取经济利益,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