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拒不配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以书面形式向受援人说明理由;受援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