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