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配套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