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