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设置的通信设施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或者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并处该项目中通信设施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