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