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杆路、设备、工具、器材、标识等;(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